一审认定构成诈骗罪,二审改判构成职务侵占罪
罪名:职务侵占罪
案号:(2011)二中刑终字
辩护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倪宝桐
案情简介:
L某是G银行营业员,与A民营企业老板熟识,二人约定由L在该企业兼任会计且该企业相关款项由L某存入G银行。L某因资金需要遂伪造银行存折挪用本欲存入银行的企业资金。至案发,L某挪用该企业资金共计一百余万元。A企业老板报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L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一审宣判后,L某不服,遂委托律师上诉至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二中刑终字第260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改判L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律师辩护意见:
1、 L某在获得案涉款项时并未虚构事实。
2、 A企业老板在交付案涉款项时并未陷入错误认识。
3、 L某伪造银行存折的行为是发生在侵占案涉款项之后,为拖延时间掩盖侵占事实所实施的行为,并非占有案涉款项时所实施的作案手段。
4、 L某是该企业兼职会计,将案涉款项存入银行是其应履行的义务,但其利用职务便利,占有案涉款项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
201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