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宝桐律师亲办案例
某公司业务员非法吸收公众存百余万元,判缓刑
来源:倪宝桐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14
浏览量:136

某公司业务员非法吸收公众存百余万元,判缓刑

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辩护律师:辩护人倪宝桐,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W某是天津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共向18位集资人非法吸收款项四百余万元,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公诉刑诉(2017)438号起诉书指控W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于2017年11月7日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辩护意见:

1.该案属于单位犯罪,合同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公司负责人及员工参与其中,并以公司的名义实施,收益归单位所有,属于单位犯罪。2.W某没有犯罪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W某作为公司普通业务员,是授指于公司管理人员,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吸揽客户,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和非法吸收的目的。W某本人亦向该公司投资部分资金,并未认识到该公司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其所获收益为公司职工正常获取的工资收益,不是非法获利。3.W某系自首,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即到公安机关主动坦白,认罪悔罪。4.系从犯。

判决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被告W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四百余万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但W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法院最终从轻处罚。

日前,和平法院作出2017)0101刑初4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W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W未提出上诉。


201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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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01*********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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