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妨害公务罪
案号:(2018)津0117刑初448号
辩护律师:倪宝桐,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李某与W某(李某厂内职工)因工资支付问题,双方发生冲突,民警陈某等到现场解决纠纷,李某因不服从民警陈某处置方式不满,遂与民警陈某在警车内发生冲突,咬伤民警陈某,经法医鉴定,陈某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李某家属代李某向受伤民警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
该案由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向天津市宁和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
律师辩护意见:
经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人李某,律师作出无罪辩护,以下是主要辩护理由:
一、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李某将民警陈某右手拇指咬伤,缺乏证据支持。
1、 执法记录仪没有相关的记录,不能证明嫌疑人咬伤民警陈某事实。
2、 卷中证人证言相互矛盾,无法证明嫌疑人咬伤、抓伤民警的事实。
3、 证人供述前后不一致,存在矛盾。
二、嫌疑人并未辱骂执法民警,其不文明言语针对同案相争执纠缠的对方W某等人。
三、嫌疑人没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并非要妨害警察执行公务
四、办案警官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执法不当才引发了嫌疑人的身体挣扎及出言不逊,但这并不等同于《刑法》第277条规定的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Y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在(刑罚)执行期间。
2019.3.14
倪宝桐